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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法规] 关于市区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关于市区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市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市区实施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工[2006]2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作了规定,现大部分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鉴于从200771起锡山区、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区并轨,原文件对失业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能否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没有明确,以及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对象及时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权益,根据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完善市区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即锡劳社工[2006]2号文件)通知如下:
1、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对象是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的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已享受工伤待遇但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经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确认并同意承担按规定缴纳一次性纳入费用,可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2200771后,锡山区、惠山区的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也可按锡劳社工[2006]2号文件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市区公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3、文件第九条规定的截止日期调整为20081231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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